律师解析:
1.传销一般参与者通常不
犯罪,不会被定罪
处罚,
刑法主要打击组织者和领导者。
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以经营为名,让参加者缴费获资格,按层级计酬,引诱
胁迫发展人员骗财,扰乱经济秩序。
3.一般参与者多受蒙骗,未起组织领导作用,不构成此罪。
但他们违反《禁止传销条例》,可能会被罚款等
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经人介绍加入了一个所谓“新型商业模式”组织,该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层级计酬,发展人员越多返利越高。小朱、小李起初并不知晓这是传销活动,以为能赚钱便积极参与。后警方捣毁该传销组织,小朱、小李作为一般参与者被调查,他们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受处罚。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击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小朱、小李属于一般参与者,是受蒙骗卷入传销,未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虽然小朱、小李不构成犯罪,但他们参与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被处以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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