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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什么人立案侦查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51人
律师解析: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人员范围如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与民主权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
2.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像贪污滥用职权等。
3.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直接受理。
检察院立案侦查严格依法进行,保障打击犯罪的准确性。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他还非法拘禁与自己有工作矛盾的小胡,限制其人身自由。此外,小朱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重大损失。小李发现小朱的这些违法行为后,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对小朱立案侦查。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2、小朱非法拘禁小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检察院有权立案侦查。
3、小朱滥用职权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犯罪,也在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内。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小朱立案侦查,有助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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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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