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事前通谋参与
分赃,构成
盗窃罪
共犯,
量刑依据其在
犯罪中作用而定。
主犯要对全部盗窃数额担责,
从犯会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
2.事前无通谋,仅事后分赃,不构成盗窃罪共犯,但可能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而有
窝藏等行为,处三年以下
徒刑、
拘役或
管制,可并处
罚金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谋划实施盗窃,分工明确,小朱负责望风,小李和小胡入室行窃。盗窃得手后,三人按约定进行分赃。事后警方调查,查明他们事前通谋的事实。同时,小静在事前未与他们通谋,但在知晓是盗窃所得后,仍参与了部分财物的分赃。
案情分析:1、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因事前通谋并按分工参与分赃,构成盗窃罪共犯。在量刑时,会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判定,若有主犯需对全部盗窃数额负责,从犯则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小静事前无通谋,仅事后参与分赃,不构成盗窃罪共犯,但她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参与分赃,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情节一般,可能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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