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属
公诉案件,
拘留期无法
撤诉。
公诉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
起诉,是否追究嫌疑人责任由
司法机关依法律决定,不由
被害人说了算。
2.这类案件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生命安全,即便被害人及其
家属谅解并想撤诉,也不能直接终止
诉讼。
3.不过,被害人谅解可作
量刑情节,司法机关会根据情况酌情
从轻处罚嫌疑人。
总之,拘留期不能因被害人意愿撤诉。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琐事发生争执,小朱一时冲动将小胡打伤,小胡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依法对小朱进行拘留,案件进入公诉程序。期间,小胡家属考虑到小朱事后有悔意且积极
赔偿,决定谅解小朱,希望能撤回诉讼,不再追究小朱的
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1、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
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追究
犯罪嫌疑人小朱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决定,并非被害人及其家属意志所能左右,所以在拘留期不能因小胡家属意愿而撤诉。
2、虽然小胡家属谅解小朱,但无法直接终止
刑事诉讼程序。不过,小胡家属的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司法机关在
量刑时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对小朱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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