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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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时长上限为37天,具体而言,该期限涵盖了公安机关进行初步调查阶段(最长期限为30天)以及检察院对逮捕申请进行复核批准的整个过程(最长可达7天)。在刑事拘留期间届满之后,若仍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则通常会将其移送至看守所继续关押。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而制定的。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文规定,对于已依法予以拘禁的犯罪嫌犯以及被告人,公安机关必须于拘留生效之日起的24小时内进行相应的讯问工作。如果在此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逮捕处理的话,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等待审批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行为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拘留证明。此外,在实施拘留之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移送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并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此项工作。因此,具体的看守所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依据其管辖范围以及拘留地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在看守所拘留37天后,具体何时通知家属接人通常而言,在关押了37天之后,看守所并不会主动通知家属前来接收嫌疑人。然而当案件进入到进一步调查阶段,发现嫌疑人具备采取保释或监视居住等措施进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其依法采取上述强制性措施。在此陈述中,我们要注意“原则上”这个词汇,意味着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例外情况。

拘役通知的接收场所应为拘留所还是看守所当被告人涉及刑事诉讼而被拘留时,将其羁押于看守所;反之,若案情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被告人将会被关押在拘留所之中。关于看守所收押人犯之法定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必须出具由县级或上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刑事拘留证,或是由县级或上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部门、劳动改造机构、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发出的追捕、押解人员的临时寄押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