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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刑期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的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79人
律师解析:
1.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即判决生效日。
2.一审宣判后无人上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判决生效,考验期从期满日起算;
有上诉或抗诉,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缓刑的,从二审判决确定日起算。
3.判决前羁押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羁押是剥夺自由,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刑罚,考验期社区矫正,非剥夺自由状态。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小朱认为缓刑考验期限应从自己被羁押之日起算,而法院告知他缓刑考验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小朱对此存在疑问,因为他在判决前已被先行羁押了一段时间。后了解到若自己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期满之日起算;若上诉或抗诉,经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缓刑,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的起始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所以小朱认为从羁押之日起算的想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是剥夺人身自由,而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刑罚,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并非剥夺人身自由状态。因此无论小朱是否上诉,其羁押日期都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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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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