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即
判决生效日。
2.
一审宣判后无人上诉、
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判决生效,考验期从期满日起算;
有上诉或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或改
判缓刑的,从二审判决确定日起算。
3.判决前
羁押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羁押是剥夺自由,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
刑罚,考验期
社区矫正,非剥夺自由状态。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一审法院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小朱认为缓刑考验期限应从自己被羁押之日起算,而法院告知他缓刑考验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小朱对此存在疑问,因为他在判决前已被先行羁押了一段时间。后了解到若自己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期满之日起算;若上诉或抗诉,经二审维持原判或
改判缓刑,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的
起始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所以小朱认为从羁押之日起算的想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在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是剥夺人身自由,而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刑罚,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并非剥夺人身自由状态。因此无论小朱是否上诉,其羁押日期都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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