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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的定性是怎样的

时间:2025.07.24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899人
律师解析:
1.若明知对方有心脏病,殴打是为追求伤害或死亡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前者主观是非法剥夺生命,后者是损害健康、对死亡结果过失。
2.不知对方有心脏病,殴打出于伤害故意,死亡超预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3.若仅轻微推搡,未超正常冲突范围,难预见致对方心脏病死亡,可能是意外事件,不用担刑责,但可能需民事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冲突,小朱一气之下殴打了小胡。而小胡本身患有心脏病,在被打后心脏病发作死亡。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晓小胡有心脏病,只是想教训一下小胡;但小胡家属认为小朱明知小胡有心脏病还故意殴打,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明知小胡有心脏病,且殴打是故意追求伤害或死亡结果,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罪;若只是故意损害小胡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是过失,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2、若小朱不知小胡有心脏病,其殴打行为一般出于伤害故意,死亡结果超出预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3、若小朱的殴打仅为轻微推搡等,未超出正常冲突范围,难以预见会致小胡心脏病发作死亡,可能认定为意外事件,小朱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需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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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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