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申报:
在法院规定时间内,债权人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
担保,且提供相关
证据。
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从受理时停计息。
2.管理人审查:
管理人收到申报材料后,登记债权并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编制债权表。
3.
债权人会议核查与法院裁定:
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
有异议则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法院起诉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因
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小丽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且表明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管理人收到申报材料后,对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编制了债权表。在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另一债权人小胡对小丽的债权提出异议,认为债权数额不实。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
破产清算确认
债务时,债权人需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小丽的申报行为符合该程序要求。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管理人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登记造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是履行其法定职责。当债权人会议核查出现异议时,有异议的债权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小胡可通过此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由法院来最终裁定小丽债权的真实性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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