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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起诉确认债权是否有效

母** 内蒙古-乌海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2.12 06:06:26 414人阅读

破产受理后起诉确认债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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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及时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避免逾期影响分配权益。
(二)若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要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不过此前已分配的部分不再补分。
(三)当对债权有争议时,可通过诉讼确认债权,但需遵循破产程序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025-12-12 11: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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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受理后起诉确认债权一般有效。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
2.若未申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但之前已分配的不再补分。
3.债权有争议,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确认,这是维权重要途径,但要遵循破产程序规定。
4.债权确认诉讼属特殊程序,法院会依事实法律审理判决,明确债权关键问题。

2025-12-12 10:3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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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受理后起诉确认债权通常有效,但要遵循破产程序规定,且需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未申报的债权。
法律解析: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若未申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还能补充申报,只是此前已完成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当对债权有争议时,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确认债权,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债权确认诉讼在破产程序里是特殊程序,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审理判决,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数额等关键问题。若在破产相关债权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2 08:5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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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后起诉确认债权一般有效。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若未申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

若对债权有争议,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确认债权,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不过,此类诉讼必须遵循破产程序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里,债权确认诉讼是特殊程序,法院会依事实和法律审理判决,明确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数额等。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并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建议:
1.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权申报期限,尽早申报债权,避免错过。
2.对债权有争议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诉讼途径解决。
3.严格遵循破产程序规定参与诉讼,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2025-12-12 08:1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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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破产受理后,债权人需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这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础步骤。若错过该期限,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还能补充申报,但前期已完成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当债权人对债权存在争议时,可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债权,这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3)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破产程序中的特殊程序,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以此明确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数额等关键问题。

提醒: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及时申报债权,若对债权有争议需诉讼确认,要严格遵循破产程序规定。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2 07:55:5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怎样的一、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申报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询问。此外,对于债权的审查并不仅仅停留在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审查上,还应该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查。由于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现象。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之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5条中规定,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对于破产企业有法律规定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债权人会议应该细致的进行审查,掌握证据,以便下一步能有效地确认债权。二、确认债权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1、无担保的债权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2、有担保的债权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3、附条件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4、附期限的债权附期限的债权,分为附有始期的债权和附有终期的债权两种。前者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附有始期的债权,不论其在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是否届至,都是有效成立的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附有终期的债权,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只要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未届至,不论破产宣告后所附期限是否届至,均应列为破产债权。对于债权的审查,债权人会议完全可以顺利进行,但是对于如何确认债权,因为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所以实践中给债权人会议开展工作带来一些麻烦。全体债权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如果没有任何异议,该债权就可以视为确定。然而一旦债权人中有对申报的债权产生异议,那么债权人会议就应当通过决议的形式确认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又不具有执行力。例如,在审理华翔集团破产案件中,由申报人将一些破产企业帐面上没有记载的债权材料出示出来要求确认为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未对其进行确认,申报人对此有异议,最终只能由以裁定的形式对该债权进行审查、确认。事实上,就目前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工作仅仅停留在审查的阶段上,因为债权成立与否的最终确认依赖于的裁定。所以这难免让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法律规定落空。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怎样的一、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各债权人参阅,审查、以证明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申报人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接受其他债权人的询问。此外,对于债权的审查并不仅仅停留在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审查上,还应该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审查。由于别除权对债权人具有重要利益,因此要防止借此非法牟利的现象。为制止债务人在破产之前利用担保给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的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5条中规定,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但是,在法定无效期间之前已以书面合同约定对债提供财产担保,只是延至无效期间内方实际履行的,行为仍然有效,但限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提供担保,破产案件受理后尚未履行提供担保者不得再行提供。对于破产企业有法律规定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债权人会议应该细致的进行审查,掌握证据,以便下一步能有效地确认债权。二、确认债权这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1、无担保的债权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2、有担保的债权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3、附条件债权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4、附期限的债权附期限的债权,分为附有始期的债权和附有终期的债权两种。前者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附有始期的债权,不论其在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是否届至,都是有效成立的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附有终期的债权,在期限届至时失去效力,只要破产宣告时所附期限未届至,不论破产宣告后所附期限是否届至,均应列为破产债权。对于债权的审查,债权人会议完全可以顺利进行,但是对于如何确认债权,因为现行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所以实践中给债权人会议开展工作带来一些麻烦。全体债权人对已经申报的债权如果没有任何异议,该债权就可以视为确定。然而一旦债权人中有对申报的债权产生异议,那么债权人会议就应当通过决议的形式确认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又不具有执行力。例如,在审理华翔集团破产案件中,由申报人将一些破产企业帐面上没有记载的债权材料出示出来要求确认为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未对其进行确认,申报人对此有异议,最终只能由以裁定的形式对该债权进行审查、确认。事实上,就目前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工作仅仅停留在审查的阶段上,因为债权成立与否的最终确认依赖于的裁定。所以这难免让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的法律规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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