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民间借贷属合法行为,是自然人间、
法人间、非法人组织间及相互间的资金融通。
2.
非法集资指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定,以回报吸引不特定对象吸资。
民间借贷若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如网络宣传、承诺本息、向不特定人吸资且数额大等。
3.正常民间借贷不
违法,一旦越界符合非法集资特征,就可能涉罪。
案情回顾:小朱因经营需要向小胡借款,双方签订了
借款协议。之后,小朱又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吸引了众多不特定对象向其提供资金。小胡发现小朱的行为后,认为小朱的做法已超出正常民间借贷范畴,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正常的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身合法。小朱最初与小胡的借款属于正常民间借贷。
2、但小朱后续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并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若
数额较大,其行为满足非法集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逾越了合法边界,涉嫌违法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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