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当事人约定
违约金时,若违约有损失,违约金通常不超损失的30%。
2.若约定
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让法院或
仲裁机构适当降低;
若过低,可请求增加到实际损失数。
3.
借贷合同中,违约方承担责任时,所有费用总和不得超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小朱违约,给小李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小李要求小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违约金,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此外,小胡和小静签订借贷合同,小胡违约,小静要求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支付高额费用,小胡认为费用过高,主张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在小朱和小李的案件中,小朱违约造成小李2万元损失,约定的5万元违约金显然过分高于损失,小朱请求减少是合理的,法院应结合实际损失,在不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确定违约金数额。
2、对于借贷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所有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所以在小胡和小静的
借贷合同纠纷中,若小静要求的费用超过该标准,小胡的主张是合法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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