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有曾因
盗窃受
刑事处罚、一年内因盗窃受
行政处罚等情形,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标准按一般标准的50%确定。
2.组织控制
未成年人盗窃、在突发事件地盗窃、盗窃特定人群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及亲友财物、盗窃特定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也在此列。
3.满足上述任一情形,盗窃罪
立案数额标准减半。
案情回顾:小朱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来,他在一家超市趁人不备,盗窃了价值1000元的商品。当地一般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
报警,小朱被警方带走,案件进入
司法程序,小朱认为自己
盗窃金额未达2000元不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本案中小朱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当地一般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2000元,其减半则为1000元。
2、小朱此次盗窃商品价值1000元,已达到减半后的立案数额标准,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认为未达2000元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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