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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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特指违背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向社会大众大量融资的违法行为。倘若此类集资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抑或在获批额度以外进行,乃至使用了法律、行政规章明令禁止的手段,并且涉及金额规模庞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深远,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其退还资金的金额常常被视作是该罪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为此类行为涉及未经合法审批的集资活动,同时通过承诺回报来诱导投资者参与其中,这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关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明确要求,有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确切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任何人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间接引诱的方法,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乃是国家对于金融业的规范和管理。作为本罪打击的主要犯罪标的,乃是社会公众资金的存放领域——即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个人或组织将自有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后者依照约定向存款方支付一定资金回报的一种货币经济交易活动。而公众存款的概念则是指,存款者并非某个特定的个体或团体,而是涵盖了广大的社会大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它会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公众的财产权益。这种犯罪通常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人会向不特定的人群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予回报,例如通过高息来吸引民众进行投资。对于这种恶劣的犯罪行为,应该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对罪犯实施刑事制裁。

按照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即使是通过口头宣传等非书面形式,也可能构成该罪。简单来说,要是这种口头传播行为满足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比如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或用正规经营形式来募资;通过各种方式来吸引大量社会人员投资;同时承诺会退还本金和利息或给予其他回报等,那就很可能符合该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