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我国虽未设“
虐待儿童罪”,但有虐待罪和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制相关行为。
2.若是
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
致儿童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像幼儿园老师这类对儿童有
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儿童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单位犯罪的,单位
罚金,相关人员按前款
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育有女儿小静。小朱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小静进行打骂,情节恶劣。与此同时,幼儿园老师小胡也经常虐待班上的儿童。小朱与小静是家庭成员关系,小胡是对儿童负有看护职责的人,两人的行为引发了关于应如何
定罪量刑的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小静的家庭成员,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依据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致使小静重伤、死亡的,则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小胡作为对儿童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幼儿园老师,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该幼儿园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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