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企业:
向
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除协议另有约定,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则通知其他合伙人。
2.
有限责任公司: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
3.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可依法转让,一般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但特定主体和情形有转让限制。
总之,转让股份通常不能私自随意进行,要按法定程序,可能需他人同意。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合伙开了一家企业。小朱未与小李和小胡商量,便打算将自己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小丽。小李和小胡得知后,认为小朱未经他们同意转让份额的行为不合法,小朱则觉得自己有权自行转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另外,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中,小静未征求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就想把股权转给公司外人员,也引发了公司内部的争议。
案情分析:1、在合伙企业中,除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小朱未取得小李和小胡同意就转让份额,违反了此规定。
2、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小静未满足这一条件就转让股权,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虽然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可依法转让,但本案未涉及此类情况。总体而言,转让股份大多需遵循法定程序并可能需他人同意,不能私自随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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