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达法定数量,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
处罚金。
2.若上述行为数量达前款规定五倍以上,属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3.若数量达前款规定二十五倍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处罚金或
没收财产。
数量标准涵盖视频、音频、图片等类型。
案情回顾:小朱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小朱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达到了法定数量标准。小胡作为买家向小朱购买这些淫秽视频。小丽举报了小朱的行为。警方对小朱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进行了精确统计,以确定其
量刑范围,小朱则辩称自己传播数量未达标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达到法定数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小朱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仅达此法定数量,应按此量刑幅度处罚。
2、若小朱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达到二十五倍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量刑需依据精确统计的小朱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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