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外执行无最长时间限制,适用情形消失就得收监。
2.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
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的,可
暂予监外执行。
3.保外就医时,不
符合条件者通过非法手段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
脱逃期间也不计入。
4.适用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小朱称自己患有严重疾病申请保外就医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然而,监狱方面调查发现小朱是通过贿赂医生开具
虚假病情证明才得以监外执行。并且,小朱在监外执行期间还脱逃了一段时间。监狱认为小朱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应及时收监。小朱则认为自己监外执行时间应计入刑期。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等特定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小朱通过贿赂获得监外执行,其监外执行时间不应计入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小朱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时间也不计入刑期。一旦适用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所以监狱要求收监小朱执行剩余刑期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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