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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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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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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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怀孕申请监外执行时,批准机关有明确的时间要求,需在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这一规定保障了申请流程的高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2)当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存在争议时,鉴别时间不纳入审批期限,体现了对专业鉴别过程的尊重,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3)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相关单位,包括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保证各部门及时掌握情况。
(4)若不予批准,也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让相关单位知晓结果。
提醒:怀孕申请监外执行有严格的时间和流程规定,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建议咨询以应对不同复杂情况。
(一)怀孕申请监外执行时,监狱、看守所提交申请材料后,批准机关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这就要求批准机关及时审查材料,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超期。
(二)若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存在争议,相关鉴别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此时应及时启动鉴别程序,确保结果准确。
(三)当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批准机关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保证各方及时知晓。
(四)若不予批准,批准机关同样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有争议的,鉴别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1.怀孕申请监外执行,批准机关需在收到监狱、看守所相关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
2.若对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存在争议,鉴别时间不算在审批期限内。
3.批准监外执行的,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原判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4.不予批准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结论:怀孕申请监外执行,批准机关需在收到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决定,有争议鉴别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批准或不批准的,都要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决定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怀孕申请监外执行的情况,明确了批准机关的时间要求。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程序的规范性和及时性,既确保了对怀孕人员监外执行申请的慎重审查,又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有争议鉴别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是考虑到专业鉴别的复杂性和严谨性。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后及时送达并抄送相关部门,有助于各部门掌握情况并履行相应职责,保障监外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如果大家在监外执行相关问题上有疑问,或者遇到类似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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