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期延误时,以下情况发包人担责:
一是未按合同提供施工条件,像没按时交付场地、图纸,影响施工。
二是因发包人致设计变更,使施工方案和量调整,延长工期。
三是未按约付进度款,施工方资金不足无法正常施工。
四是合同约定发包人担风险的
不可抗力,如恶劣气候致停工。
此时
承包人要及时书面通知并提供
证据,主张顺延工期和费用补偿。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小李施工。施工过程中,小朱未及时交付施工现场且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还提出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调整、工程量增加。此外,施工期间遭遇特殊恶劣气候长时间停工。小李认为小朱应承担相关费用并顺延工期,小朱则认为部分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施工现场,以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正常开展,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和工期顺延责任。本案中小朱存在这两种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使得施工方案调整、工程量增加等造成工期延长,发包人也需承担相关费用和工期顺延责任。小朱提出设计变更,所以此情况也应由小朱负责。
3、不可抗力因素中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的部分,如本案中的特殊恶劣气候影响导致长时间停工,小朱需承担责任。同时,小李应及时书面通知小朱并提供相应证据,以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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