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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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需要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也就是说,其在主观意识层面上存在着永久性、恶意地占有他人财富的倾向;其次,需要有具体的集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法进行的,以此来引诱他人投入资金;再者,这一行为所涉及到的集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且涉及到众多受害人;最后,该行为还需对社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定罪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人须存在着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即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合法授权的前提下,公然向社会各界人士募集资金;其次,行为人需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即蓄意编造虚假信息或掩盖真实情况,从而误导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并进行投资;再次,所募集到的资金必须被用于非法目的或者肆意挥霍,导致无法偿还;最后,该犯罪行为还需要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这类犯罪,量刑的标准通常如下: 1.个人:涉案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涉案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是否退赃等因素,具体情况请以法院判决为准。

在判定集资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用要素时,关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换句话说,他们试图将所筹集到的资金用作于个人消费或奢侈享受、偿还自身欠下的债务、在投资失败后选择逃避返还等非正规途径;其次,行为人需要通过虚假陈述、掩盖真相等欺骗手法来达到其非法占有目的;最后,当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所导致的结果是大量集资款项无法被归还时,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四个要素: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复合并重的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公众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层面上具体体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采用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并达到了一定金额标准的违法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行为主体是普通公民,无论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都可能因触犯本罪而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