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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自首要具备哪些条件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89人
律师解析:
自首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
满足两个条件可认定。
其一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没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虽发现但嫌疑人没受讯问、没被采取措施、没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
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也算。
其二如实供述,投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及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按自首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警方通缉。一天,小朱在火车站因形迹可疑被警察盘问,他随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盗窃罪行。后来在服刑期间,小朱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曾参与的一起抢劫案件。对于小朱在火车站交代盗窃罪行和服刑期间交代抢劫案件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火车站时,盗窃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警察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盗窃罪行,符合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条件,应认定为一般自首。
2、小朱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抢劫罪行,符合特别自首的规定,应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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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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