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出纳
挪用公款超350万,若属“
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300万以上算“数额巨大”;
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500万以上才是“数额巨大”。
若350万用于非法活动,达标准;
用于营利或超三月未还,未达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3.司法
量刑会综合挪用用途、时间和是否退还等情节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出纳,在工作期间,他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公司公款。他先是将其中350万用于非法活动,后又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
报警,小朱被依法
逮捕。对于小朱挪用公款的量刑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应按“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有人觉得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小朱挪用350万用于非法活动,符合该“数额巨大”标准。
2、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才为“数额巨大”,小朱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的情况未达此标准。司法实践中量刑会结合挪用用途、时间、是否退还等情节综合判定,所以不能简单判定小朱一定按“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需结合具体情节进一步考量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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