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经董事长批准向公司借款300万元超过一年,构成挪用资金罪吗?是董事长挪用资金还是出纳挪用资金?

四川 - 乐山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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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乐山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认为:关键在于并非利用出纳的职务之便挪用资金,而是经过董事长批准使用资金!没有董事长的批准,出纳室不能挪用资金的。所以,不属于挪用资金犯罪,就是借款!但如果超出借款时间拒不归还,性质或许会发生改变!建议请专业律师提供辩护帮助!

2017-04-23 16:3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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