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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家属是否可以探视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69人
律师解析:
1.监视居住有两种执行方式,一是在住处执行,家属通常能正常探视,执行机关会依案情监督。
2.若指定居所执行,家属探视需经执行机关批准。
侦查有需要时,可能不批准;
情况允许,获批后可探视。
3.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规定,执行机关会监督,家属探视也得配合安排。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执行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对小朱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小朱家属得知后,希望能探视小朱。小朱家属认为自己有探视的权利,应该被允许去见小朱。但执行机关以案件侦查需要为由,暂不批准家属探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监视居住有在住处执行和指定居所执行两种情况。本案中对小朱采取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此情况下家属能否探视需经执行机关批准。
2、执行机关有权根据案件侦查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家属探视。本案中执行机关以案件侦查需要为由不批准家属探视,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权限。
3、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家属探视也应配合执行机关安排,小朱家属应理解并配合执行机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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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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