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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犯罪中止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1.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2.时间性:
犯罪中止要发生在犯罪全过程,像预备、实行及实行后阶段都行,但犯罪既遂后不算。
3.自动性:
行为人得主动放弃犯罪,是出于自身意愿,而非被外部障碍逼停。
4.有效性:
行为没完成,主动放弃就行;
行为完成了,得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若结果仍出现,就不算犯罪中止。

案情回顾:

小朱欲杀害小胡,为此准备了刀具前往小胡家中。在途中,小朱内心经过一番挣扎,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杀人的念头,转身回家。然而,小朱的朋友小李并不知晓此事,为帮小朱完成杀人计划,小李独自找到小胡并将其杀害。小朱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时间性来看,小朱在前往实施杀人行为的途中放弃犯罪,处于犯罪预备阶段,符合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时间要求。
2、就自动性而言,小朱是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并非因外部不可克服的障碍被迫停止,满足自动放弃犯罪这一条件。
3、关于有效性,小朱未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便自动放弃,但最终犯罪结果(小胡死亡)还是发生了,不过这是由小李的独立行为导致,并非小朱的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所以小朱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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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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