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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5.07.2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67人
律师解析:
1.抵押预告登记不能直接产生优先受偿权。
它是为保障未来物权实现而设,可防止抵押物被二次处分。
2.抵押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仅办理预告登记,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只有完成正式抵押登记,债权人才有此权利。
3.若预告登记权利人能证明具备物权登记条件,且出现抵押人破产等情况,法院会支持其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以自己名下房产为该债务作担保,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小李认为自己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有权就该房产优先受偿。小朱则认为抵押预告登记不直接产生优先受偿效力,小李不能直接优先受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抵押预告登记本身不直接具有优先受偿权,其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作的登记,目的是防止抵押人将抵押物再次处分。本案中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在未完成本登记即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小李无法直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若小李能证明具备物权登记条件,且出现如小朱破产、该房产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等情形,法院可支持其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目前案情未表明存在这些情形,所以小李的优先受偿主张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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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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