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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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卖淫罪案件的立案时限,我国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然而,一般情况下,当公安司法机构接收到关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投诉或者掌握到确切的相关线索后,将会依据法律程序立即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如经查证属实,将迅速启动立案程序。至于是否予以立案,则主要取决于犯罪情节的繁复程度、证据采集的进展状况以及公安司法机构处理工作的具体流程等因素。

在对卖淫罪所涉及的涉案金额进行核算时,我们通常需要将注意力集中于诸如嫖资、组织者或中间人的不当收入等方面。在此过程中,我们需深入考量交易发生的频次、每笔交易的具体金额、以及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跨度等关键要素。此外,若有财物交换的情况出现,例如场所租金、设备采购等相关费用,亦可能纳入到涉案总金额的范畴之中。

介绍卖淫罪乃针对那些利用各种手段为他人疏通,从而促成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赚取利润的行为所设定的犯罪类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必须明确行为人是否存在有意识地搭桥牵线,进行组织、充当中间人、引诱等行为,以及其是否真正推动了卖淫活动的实现。

在界定与判定介绍卖淫犯罪之事实情况时,我们通常并非是依赖于具体的数量或次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而更倾向于将目光集中在人员数量上。若有行为人实施了两次以上的介绍卖淫活动,抑或是介绍了年龄介乎十四至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参与卖淫活动,亦或是介绍的卖淫者身患艾滋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那么这些情况都应当被视为需要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构成介绍卖淫罪所必需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该罪行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带来了严重破坏;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进行卖淫介绍的具体行动;再次,行为人为犯罪主体,他们不仅必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且必须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最后,就主观层面而言,行为人须明确知道自身正在实施引诱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且对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持有明知并希望或追求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