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开庭当日不在
举证期限内。
举证期限是法院指定或双方商定、法院认可的提交
证据时间,
当事人要在此期限内交证据,
逾期法院可拒收。
2.有特殊情况。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举证,可申请延期,获准许能延长。
若延长后截止日是开庭日,开庭当日也算举证期。
3.若对方同意质证,即便过了举证期限,证据也可能被法院接受。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指定了举证期限,小朱按要求在期限内提交了证据材料,而小李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开庭当日,小李向法院提出因客观原因申请延期举证,同时表示已收集到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小朱认为举证期限已过,小李不应再提交证据。法院需判断是否采纳小李开庭当日提交的证据。
案情分析:1、一般来说,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间,开庭当日通常不算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法院可不予采纳。本案中小李原本应遵守此规定。
2、但存在特殊情形,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可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若延长后举证期限截止日为开庭日,开庭当日也算举证期。若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即使过了举证期限,证据也可能被法院采纳。所以本案需看法院是否准许小李延期举证,以及小朱是否同意对小李开庭当日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来确定证据是否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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