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技术转让
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如下: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以交付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2.若涉及电子传输交付技术资料等,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
需交付有形载体的,以交付载体地点为履行地。
3.通过网络交付标的,合同履行地是买受人住所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明确履行地利于确定
管辖法院和双方
权利义务。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李签订技术
转让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小何按约定需向小李交付特定的技术资料,小何主张以自己所在地为履行地,而小李认为应以资料交付地为履行地,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此外,该技术转让部分通过网络交付技术资料,部分通过邮寄有形载体交付,对于不同交付方式下的履行地,双方也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以该特定标的物交付地为履行地。所以对于交付特定技术资料,应将资料交付地认定为履行地,小何的主张不成立。
2、技术转让合同若涉及电子传输交付技术资料等,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履行地;需交付有形载体的,以交付该载体的地点为履行地。因此,网络交付部分应以小李住所地为履行地,邮寄有形载体部分应以交付该载体的地点为履行地。明确履行地能确定管辖法院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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