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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形下不适用破产抵销权

时间:2025.07.19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68人
律师解析:
1.若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获取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禁止抵销,避免有人借此购买债权获利。
2.债权人在知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破产申请事实时对债务人负担债务,原则上不得抵销,除非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负债。
3.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知晓相关情况后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禁止抵销,基于法定原因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取得债权的除外。

案情回顾:

小何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小胡是小何公司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小胡从小丽处取得了小丽对小何公司的债权,并主张进行抵销。同时,小静作为债权人,在已知小何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后,对小何公司负担了债务,也要求抵销。另外,小李作为小何公司的债务人,在已知小何公司情况后取得了对小何公司的债权,同样提出抵销请求。

案情分析:

1、小胡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小何公司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抵销,防止其通过购买债权不正当获利。
2、小静在已知债务人小何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后对其负担债务,若不存在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情况,原则上不得抵销。
3、小李作为债务人在已知小何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后取得债权,若并非基于法定原因或破产申请一年前取得债权,禁止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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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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