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二人合伙没有绝对好的股份分配方式,要综合考量多因素。
2.若双方贡献和权责对等,可50%:
50%分配,体现公平,话语权相当,但决策易僵局。
3.常见一方
控股,如67%:
33%或70%:
30%,控股方对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利于高效决策,小股东有收益权。
4.也能按
出资、技术等要素分配,协商确定比例。
总之,要结合实际,用协议明确
权利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打算合伙创业,在股份分配上产生了争议。小朱认为两人对企业的贡献相当、权责对等,主张采用50%:50%的分配方式,以体现公平。但小胡觉得这样决策时容易出现僵局,他希望自己能控股,提出按67%:33%的比例分配,认为自己有更多经验能高效决策。两人就股份分配方案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1、50%:50%的分配方式虽能体现公平,双方话语权相当,但正如小胡所担心,决策时易出现僵局,可能影响企业运营效率。
2、一方控股如67%:33%的分配方式,控股方对重大事项有绝对决策权,利于高效决策、避免内耗。小朱虽决策权小,但可依
股权享有收益权。最终股份分配应结合二人实际贡献、企业发展需求确定,同时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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