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股东担任公司
董事、
高管,在职期间必须遵守竞业禁止规定,对公司要忠诚,不能自己经营或帮他人经营和公司同类业务。
2.若股东和公司签了
竞业限制协议,期限由双方定,但不能超两年。
此期间,股东不能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开同类业务公司。
公司要按月给股东
经济补偿,股东违约要付
违约金。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兼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他瞒着公司与他人合作经营了一家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的企业。公司发现后要求小朱停止该行为,小朱则认为自己作为股东,有权开展其他业务。此外,小胡也是该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小胡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小胡以补偿未按时发放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应持续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其自营同类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
2、小胡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虽公司补偿未按时发放,但这不能成为其违反协议到竞争单位工作的理由,小胡需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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