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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如何确定决定执行的刑期

时间:2025.07.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40人
律师解析:
数罪并罚确定执行刑期有多种情形: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在总和刑期和最高刑期间酌情定刑。
管制最高三年,拘役最高一年,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二十年,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二十五年。
若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有期徒刑;
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主刑执行完后,管制仍要执行。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前,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案情回顾:

小朱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刑罚执行三年后,又被发现之前还犯有诈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小朱在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于小朱最终执行的刑期如何确定,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首先处理漏罪。根据“先并后减”原则,小朱盗窃罪判十年,诈骗罪判八年,总和刑期十八年,数刑中最高刑期十年,应在十年以上十八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假设决定执行十六年,由于已经执行三年,还需执行十三年。
2、然后处理新罪。依据“先减后并”原则,之前还需执行十三年,新罪故意伤害罪判五年,总和刑期十八年,数刑中最高刑期十三年,应在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以此来确定小朱最终实际要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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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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