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判决前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2.
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
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
死缓、无期
徒刑判决前羁押时间不折抵,死缓减为有期徒刑从死
缓期满日起算。
“判决执行之日”指罪犯实际到
刑罚执行机关服刑的日期。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警方羁押,后法院审理判决其犯有
盗窃罪,判处
管制一年。小朱在判决执行前已被先行羁押了两个月,他认为应将羁押时间全部折抵刑期,而执行机关认为需按照规定一日折抵二日。双方对于
判刑日期起始计算及羁押折抵刑期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本案中小朱被判处管制,其先行羁押的两个月应按照此规定折抵刑期,并非全部折抵。
2、“判决执行之日”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开始执行刑罚的日期。执行机关应依据该规定及羁押折抵规则准确计算小朱的刑期
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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