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单位和自然人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立案标准一样。
明知是
犯罪所得及收益,有以下情形应
立案:
一是掩饰、隐瞒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二是曾因该行为受
行政处罚,一年内又犯;
三是掩饰、隐瞒的是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特定财物;
四是掩饰、隐瞒十次以上,或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五万元以上。
各地可依实际确定本地标准。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单位,在明知一批价值五千元的电子产品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该单位此前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此次收购行为被警方发现,警方对该单位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存在调查,单位认为收购数额未达当地较高标准不应立案,而警方认为符合相关
立案条件。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单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标准与自然人一致。该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收购价值五千元,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范围。
2、该单位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了相同行为,也符合应当予以
立案追诉的情形。所以警方对该单位立案调查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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