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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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律体系中,故意伤害罪的提起大部分是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公诉来实现的,也即是由检察院作为国家及其代表的权力机构,负责对犯罪行为提出控告并进行审理。此类公诉案件通常会涉及到公共利益问题,因此受害者的个人意愿对于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所能产生的影响相对有限。

对于故意伤害罪这一类的犯罪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以公诉案件的形式进行处理,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然而在特定情况之下,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相关规定,这类案件则可转变为自诉案件处理。

故意伤害罪往往属于公众所关注的公共案件,此类案件通常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作为受害方的个人亦可提出刑事自诉。刑事自诉通常适用于犯罪行为轻微、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必须充分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医疗诊断报告、证人证言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然后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书,以此请求司法机构对其对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责。

1、轻伤级以上的轻微伤自诉案件,原则上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理程序,在尚未得出具体结论,以及受害者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方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者无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会首先由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随后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故意伤害罪属于自诉类型的犯罪。对于特定情况下仅可通过自行起诉方式解决的案件,必须遵循自诉程序;然而在故意伤害案(轻伤)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除了选择自行起诉外,还可以选择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当事人选择自行起诉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