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首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愿构成强奸,但女方之后自愿与
行为人发生关系,通常不再追究之前强奸行为的
刑事责任。
2.强奸罪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后续通奸体现女方自愿。
考虑女方态度转变和社会关系稳定,避免打击扩大化,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
3.若后续通奸非女方真实意愿,或首次强奸情节恶劣,会结合具体情况考量是否
追责。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参加聚会后,小朱将小丽带到酒店,违背小丽意志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小丽未
报警,还与小朱又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来小丽家人得知此事,要求追究小朱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小朱则认为小丽之后自愿,不应再被追究。
案情分析:1、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
暴力、
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本案中小朱第一次与小丽发生性行为违背小丽意志,符合强奸罪
构成要件。
2、但后续小丽又自愿与小朱发生性关系,这种事后女方态度转变及自愿后续交往情况,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和避免
刑事打击扩大化角度,一般不再对之前的强奸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若有
证据表明后续小丽并非真实自愿或第一次强奸情节极其恶劣,就需结合具体情况考量是否继续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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