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伙作案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司法认定时需考虑:
一是主体数量,需两个或以上达到
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人一起
犯罪。
二是
主观故意,
行为人要有
共同犯罪故意,明知行为危害社会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且相互有联络。
三是客观行为,要有共同
犯罪行为,分工可不同,但相互配合,指向同一目标,如
盗窃中有人望风、有人行窃。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经商量后决定实施盗窃。小朱负责提前踩点确定目标,小李在盗窃现场负责望风,小胡则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行为。得手后三人共同
分赃。警方将三人抓获后,对于他们是否构成结伙作案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虽三人有分工协作,但可能主观故意的联系不够紧密。
案情分析:1、从主体数量上看,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三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犯罪,满足结伙作案对主体数量的要求。
2、在主观故意方面,三人经商量后决定实施盗窃,表明他们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同时相互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具有共同
犯罪的故意。
3、客观行为上,小朱踩点、小李望风、小胡
入室盗窃,他们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共同指向盗窃这一犯罪目标,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三人构成结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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