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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谁监视的

时间:2025.07.0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59人
律师解析:
1.依据法律,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监督考察。
2.日常监视多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指定居所地的派出所负责。
3.执行机关有多种监视方式,像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特定案件经批准能监控通信。
4.被监视居住人要遵守规定,如未经批准不离开处所、传讯及时到案等,违反且情节严重会被逮捕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决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县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监督考察工作,小朱住处所在地的派出所负责日常监视。执行机关采用电子监控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小朱进行监视。期间,小朱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执行机关发现后,认为其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决定对小朱予以逮捕。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考察工作,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执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2、执行机关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小朱进行监视,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方式。
3、小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违反了被监视居住人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执行机关对其予以逮捕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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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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