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逃税罪主体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含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
纳税人用欺骗、隐瞒手段
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逃税,像
伪造凭证、多列支出等;
扣缴义务人用同样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
3.数额:
逃税数额大且占比超10%,判三年以下并
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比超30%,判三到七年并罚金。
4.豁免:
补缴税款、
滞纳金且受罚的,一般不追
刑责,但五年内有相关
刑事处罚或多次
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一家公司,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他指使会计小胡伪造会计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了该公司的逃税行为,经核算,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五。小许认为自己的公司只是经营上的小失误,不应认定为逃税罪。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许的公司属于纳税单位,符合逃税罪的主体要求。
2、在行为方面,小许指使会计伪造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符合逃税罪的行为特征。
3、数额标准上,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五,达到了逃税罪的数额标准。若小许的公司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且此前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可
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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