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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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受害人范围广泛,前者主要针对资金,后者涉及更广泛的财物权益;诈骗手法多样,集资诈骗需非法集资,诈骗罪类型包括多方面;暴力程度判定标准不同,集资诈骗金额达到20万及以上视为"剧烈上升",单位犯罪金额更高时为"极端严重";诈骗罪中,个人诈骗金额3-20万为"剧烈上升",20万以上为"极端严重";刑事责任上限,集资诈骗罪最高死刑,诈骗罪为无期徒刑。

在非法集资人那里。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

二者区别在手法与目的:合同诈骗多利用合同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财;而集资诈骗则通过非法集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民众处骗取巨款,以实现非法占有。两者本质不同,各有侧重。

二者区别在手法与目的:合同诈骗多利用合同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财;而集资诈骗则通过非法集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民众处骗取巨款,以实现非法占有。两者本质不同,各有侧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意图和履行情况。前者虽未经许可筹集资金,但承诺还本付息且无非法占有意图;后者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资金,并往往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二者在法律责任和定罪上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