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强制执行有两年期限,时效可中止或中断,遵循相关法规处理。计算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最末一日开始,分期履行则从每次期限末尾之日开始。未规定期限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恢复执行的最长时限是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最后期限的翌日起算。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每期义务履行的最后期限的翌日起算。若法律文书未规定具体履行期限,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需在中止原因消除后两年内提出。但中止执行本身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以履行债务。在宽限期内,被执行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改善经济状况,争取早日恢复执行,以减轻债务负担,维护信用记录。

当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案件将继续执行,通常需在两年内完成。为确保申请执行时效,每次主张权利时,应确保两次间隔不超时效期限,申请执行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次日算起。

恢复执行的最长时限是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最后期限的翌日起算。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每期义务履行的最后期限的翌日起算。若法律文书未规定具体履行期限,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