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哺乳期内
符合条件的,法院判决可能写明
监外执行。
按规定,被判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
暂予监外执行。
2.若判决时查明被告人在哺乳期且符合情形,法院会在
判决书明确适用监外执行。
3.审判阶段情况不明,判决未写明的,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案情回顾:小胡因
犯罪被起诉,在审判过程中,法庭查明小胡处于哺乳期。但对于是否在判决时写明监外执行存在争议。部分人认为小胡符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应在判决书中明确;而另一部分人觉得审判阶段情况不明,需后续再确定。最终法院未在判决时写明监外执行。之后在交付执行前,小胡一方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依据《刑事诉讼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小胡处于哺乳期,若符合条件,是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资格的。
2、若法院在判决时因情况不明未写明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案中小胡在交付执行前提出异议,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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