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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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须为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此种自然人需年满十六周岁且享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类是通过虚构成立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来签订合同;第二类是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手段;最后一类则是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无效的借贷协议本身并非必然构成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罪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法,致使公众或私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若借贷协议的无效系由于借款人存在着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动机,或者其采用欺骗手段导致协议失效,那么此类情形便有可能构成金融诈骗罪。然而,仅仅依据协议的无效性尚不足以直接判定为金融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首先,作为行为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其行为方式需以虚构事实、掩盖真相为手段,以此诱使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及履行合同时支付其款项;再次,该种行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但仍抱持着希望或放任这种情况发生的心态;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的行为确实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实际的财产损失,且损失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该信用卡诈骗罪的完整犯罪构成主要由如下四个关键因素所构成:首先,行为主体一般要求是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主观方面对犯罪行为必须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故意表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欺诈、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方式;再次,犯罪客体主要涉及到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最后,在客观方面,犯罪分子需通过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法,成功获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卡并加以滥用,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从事诈骗活动。

在中国的刑法范畴内,将工程合同诈骗罪概括地称为"合同诈骗罪",这一罪行明确被划定为诈骗犯罪类别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