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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抢劫犯罪哪些属于加重情节

时间:2025.07.03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54人
律师解析:
在共同抢劫犯罪里,以下情况属于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就是为抢劫进入他人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涵盖正在运营的公交、大中型出租车、火车等上抢劫。
3.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即抢其经营资金、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4.多次或数额巨大抢劫,多次指三次以上,数额参照各地盗窃罪标准。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或故意造成的。
6.冒充军警抢劫,通过着装、假证件等假冒实施。
7.持枪抢劫,用枪或显示持有枪支抢劫。
8.抢劫军用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预谋抢劫。他们先是闯入小许家中,以暴力威胁抢走了小许家中的现金和贵重首饰。之后,他们又在一辆运营中的公共汽车上,对乘客进行抢劫,拿走了乘客们的财物。在另一次行动中,他们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了一家银行的营业资金。此外,他们还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累计抢劫次数达到五次。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小朱为了制服反抗的小丽,开枪将其打伤。

案情分析:

1、他们闯入小许家中抢劫,符合“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因为他们为实施抢劫进入了他人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2、在运营中的公共汽车上抢劫乘客财物,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银行营业资金,分别符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和“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加重情节。
4、多次实施抢劫达五次,满足“多次抢劫”的加重情节。
5、小朱开枪打伤小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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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为人共同构成抢劫犯罪的,《刑法》所规定的加重情节共有: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抢劫致人重伤...... 更多>>
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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