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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起止日怎样计算

时间:2025.07.02 标签: 刑事辩护 死刑辩护 阅读:1008人
律师解析: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
若判决执行前已羁押,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此前羁押时间可折抵,实际服刑期会减少。
2.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
判决确定前羁押时间不折抵。
死缓期间从判决确定日起算,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日起算。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3个月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小朱认为应从被羁押之日起算刑期,而司法机关告知他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已羁押的3个月可折抵刑期。小朱对此有疑问,不理解为何不是从羁押日起算整体刑期。

案情分析:

1、依据《刑法》规定,对于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所以小朱被羁押的3个月可折抵相应刑期,实际服刑期会减少。
2、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问题。本案小朱是有期徒刑,不涉及此类情况。若判处死缓,死缓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算,但小朱的判决不属于此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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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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