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
若判决执行前已
羁押,羁押一日折抵
管制刑期二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此前羁押时间可折抵,实际服刑期会减少。
2.无期
徒刑和
死刑缓期执行:
判决确定前羁押时间不折抵。
死缓期间从判决确定日起算,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
缓期满日起算。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羁押3个月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小朱认为应从被羁押之日起算刑期,而
司法机关告知他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已羁押的3个月可折抵刑期。小朱对此有疑问,不理解为何不是从羁押日起算整体刑期。
案情分析:1、依据《
刑法》规定,对于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所以小朱被羁押的3个月可折抵相应刑期,实际服刑期会减少。
2、对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问题。本案小朱是有期徒刑,不涉及此类情况。若判处死缓,死缓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算,但小朱的判决不属于此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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