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诈骗认定为严重情节的情形:
1.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
犯罪中
情节严重的
主犯。
2.惯犯或
流窜作案且危害严重的。
3.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或致严重损失。
4.诈骗救灾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
5.挥霍财物致无法返还。
6.用诈骗财物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
7.曾因诈骗受
刑事处罚。
8.导致
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
9.有其他严重情节。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组成诈骗团伙,小朱是首要分子。他们流窜多地作案,专门诈骗急需生产资料的企业。他们骗得大量生产资料后挥霍一空,导致这些企业生产停滞,损失惨重。同时,他们还将部分诈骗所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曾有被害人因被他们诈骗而精神失常。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符合诈骗认定为严重情节中“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这一情形。
2、该团伙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满足“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情况。
3、他们诈骗企业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并造成损失,对应“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挥霍诈骗财物致无法返还,符合“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符合“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属于“导致被害
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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