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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5.07.02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1.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觉得执行行为违法,可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异议,法院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就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
2.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裁定送达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30日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能延长。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审查期间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但不得处分。
对裁定不服,与原裁判有关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无关则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李偿还小朱欠款。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了小李名下一套房产。案外人小胡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法院在15日内审查后裁定驳回小胡异议。小胡对裁定不服,于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本案法院对小胡异议的审查符合此规定。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小胡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其程序合法。上一级法院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
3、案外人小胡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期间可对财产查封,但不得处分。若小胡对复议裁定仍不服,需看是否与原判决有关来决定后续程序,与原判决有关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无关则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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