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受贿罪主体为
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者。
2.主观:
主观上需故意为之,即明知行为损害职务廉洁性,仍希望此结果发生。
3.客体:
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
表现为
利用职务便利索财,或非法收财并为他人谋利;
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也按受贿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
招标工作。小李为了让自己公司顺利中标,找到小朱,承诺若中标将给予小朱一笔丰厚好处费。小朱明知这种行为违背职务廉洁性,但仍答应帮忙。之后,小朱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标过程中为小李公司提供便利,使其顺利中标。小李如约给了小朱好处费。小胡发现此事后向相关部门举报。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属于
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即国家工作人员。
2、小朱明知收受小李好处费会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仍希望该结果发生,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客体。
4、客观方面,小朱利用职务便利为小李公司谋取中标利益,并非法收受了小李给予的好处费,符合受贿罪客观方面的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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