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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确定的

时间:2025.06.30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27人
律师解析: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2.各地高院、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最高检备案。
3.司法中确定诈骗数额会综合全案证据,按查证属实的财物价值认定。
多次诈骗未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以虚构投资项目的方式,多次对小胡、小丽、小静实施诈骗。其中,骗小胡5000元,骗小丽2万元,骗小静3万元。小朱认为每次诈骗金额单独看都未达“数额巨大”标准,不应按“数额巨大”处理。而受害者一方认为应累计计算小朱的诈骗数额,按“数额巨大”对其定罪量刑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小朱多次诈骗累计金额达5.5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2、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多次诈骗未处理的情况,应累计计算数额。所以小朱的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其行为应按“数额巨大”来认定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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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敲诈勒索立案标准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可立案侦查; 2、敲诈勒索量刑标准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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